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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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海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海门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21000元、医疗保险金30000元,合计5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231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