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 常州联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海川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02民初3250号 原告:南通海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波,总经理。 被告: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 原告南通海川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与被告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尔冬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瑞尔冬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168159.57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2.被告***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瑞尔冬公司自2014年年初开始至2014年年终与原告签订了诸多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布匹,期间原告共向被告瑞尔冬公司提供了价值1019180.87元的货物,截止2016年4月被告瑞尔冬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98159.57元。2016年4月14日,被告瑞尔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被告瑞尔冬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承担20%的年利率。被告***在2016年12月6日对上述担保又重新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方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至起诉日尚欠原告168159.57元货款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瑞尔冬公司、***未应诉答辩。 一、被告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海川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68159.57元。 二、被告***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海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所欠货款168159.57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海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所欠货款168159.57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五、上述第三、四两项判决义务的履行可相互抵销,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后,另一方的相应债务即行消灭,相应的判决义务不再履行。 六、驳回原告南通海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433元,由被告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陈根 审判员曹燕飞 人民陪审员周英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瞿钰坤 |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