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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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尔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启东市宏盛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南通威廉姆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对被告南通威廉姆电器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33320元; 二、被告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南通威廉姆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为上述债务提供的抵押物(1、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二村13幢306室房产;2、启东市汇龙镇名都苑南区3号楼1804室房产;3、启东市汇龙镇名都苑南区3号楼1804室住宅用地,面积24.8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35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通威廉姆电器有限公司依法追偿。 如果被告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南通威廉姆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利华电气仪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7-04-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