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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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长途汽车客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客运车票票款262,173.65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 二、被告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