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浙江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764481.5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15日为17566.25元;另以741079.0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4月15日为345.64元,另以23402.4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和复利(截至2020年4月15日为260.86元,以1756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对***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温州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中的房产完成产权登记前,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25元,由***、温州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