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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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3337.66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16日为721.16元,自2019年12月17日起以23337.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16日为408.12元,自2019年12月17日起以23337.66元的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