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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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0,000元; 三、驳回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