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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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应在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亲属项加浪死亡的损失共计771170.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6元,由原告***、***、***负担241元,被告***负担5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