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鼎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鼎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8.0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20元,被告南通鼎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7-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