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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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桥大街支行 西宁城北伟浩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城北伟浩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桥大街支行借款本金2997494.46元,支付截止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复利、罚息445320.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442815.26元; 二、如被告西宁城北伟浩建材经营部、***、***不能如期履行,则以实际欠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44%给付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桥大街支行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复利、罚息; 三、被告青海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西宁城北伟浩建材经营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34343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71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宁城北伟浩建材经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