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
盐城三江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盐城广源泰维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06778.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606778.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0元,由被告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8-03-11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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