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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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漯河市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基数12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措施购买保函的费用6800元。 三、被告漯河市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漯河市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