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皋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36348.39元、律师费15000元。 二、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36348.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在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本判决书向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853元,由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216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8-03-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