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文景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庆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庆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794760元及逾期利息137795.49元(自2015年5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诉债务中16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部分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7882元,由南通庆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的19425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92元(诉讼费账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