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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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筑宇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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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扬州市筑宇物资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万元;

二、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对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440元,公告费600元,由扬州市筑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09元,华宇东泰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环碳化学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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