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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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4.1666‰加收30%计算); 三、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华为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条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扬州金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58元,由金迪公司、润东汽车、投资公司、中国润东共同负担18000元,由正新小贷负担7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金迪公司负担6760元,由正新小贷负担1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