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日签订的中南世纪花城35幢18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

三、被告***应偿还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653036.07元。

四、被告***应给付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47196.3元。

五、驳回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三、四项总计700232.37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4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48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裁判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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