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东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佳木斯金田一季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佳木斯金田一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共计2800000元;

二、被告佳木斯金田一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共计2800000约定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其中本金700000元自2017年11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金800000元自2017年11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金500000元自2017年11月5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金800000元自2017年11月6日开始计算利息),已付款项予以扣除;

三、被告佳木斯金田一季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0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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