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本金279460.75元。 二、被告***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上述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79460.75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2日起至被告***茸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代理费16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元(已减半),由被告***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7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6×××6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