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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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10691.2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行号:103XXXXXXXX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