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第1310310016号);

二、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购房款88万元;被告***、***支付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590019.97元及违约金8.8万元。二者折抵后,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购房款201980.0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协助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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