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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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朝阳联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朝阳正远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朝阳联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6,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