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宇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友邦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宇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款140728.3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5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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