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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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无锡市民商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501046.34元、利息1430.44元、罚息39746.42元及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罚息(以本金501046.3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6%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承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本案诉讼已实际支付律师费2400元。 二、被告启东市忠佳电动工具厂对被告***、***的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启东市忠佳电动工具厂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6元、保全费39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75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9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