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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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平潮镇杰朵服装厂 绍兴柯桥乐姿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州区平潮镇杰朵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柯桥乐姿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99904.38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绍兴柯桥乐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通州区平潮镇杰朵服装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计21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15元,合计3664元,由被告通州区平潮镇杰朵服装厂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