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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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55000元,合计6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66667元的75%,计5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6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150元、营养费90元、死亡赔偿金356378元、误工费2051元、丧葬费33216元、交通费1200元,合计人民币395803元的75%,计人民币2968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176元,被告***负担2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