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辽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2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刘忠刚,该合作联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永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永丰,男,1968年生,住***。

本院在执行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铁岭方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登记,本案均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秦凤来

执行员 柴振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