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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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市奥佳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奥佳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律师费,合计人民币208682.5元”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奥佳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律师费,合计人民币1953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1元,由上诉人***负担(此款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