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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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诺宏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诺辰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 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益盛聚氨酯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山东益盛聚氨酯有限公司、淄博诺宏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诺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山东益盛聚氨酯有限公司、淄博诺宏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诺辰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