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厂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90047.45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其提供的坐落南通市开发区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依法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1.5元(已减半)、保全费3020元,合计706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8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