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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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达润化纤有限公司 海盐安氏利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盐安氏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达润化纤有限公司货款31728元及利息损失(以31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海盐安氏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