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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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嘉兴市合鑫标牌有限公司损失35000元; 三、驳回嘉兴市合鑫标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嘉兴市合鑫标牌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负担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嘉兴市合鑫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