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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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盱眙中安欢乐城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运营管理费、运营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计人民币9371元。 三、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的盱眙易记木桶鱼店装修费用计人民币428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费和物业费计人民币14785元(已扣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0元,由原告***负担84.50元,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