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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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322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 负责人:马志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国春。 被告:***,男,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邢子健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苑楚易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