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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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锡林浩特市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锡林浩特市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90.7754万元; 四、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锡林浩特市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暖费1044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89元,共计11578元,由被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