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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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关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70650元及相应利息(以470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罚息利率标准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关某、陈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6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8860元,由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