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岔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岔支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20年4月12日前的利息为22141.65元,罚息为463.53元;2020年4月13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8%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岔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房屋[房产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国土证号:都国用(2014)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