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17日利息及复利为8811.7元、违约金为2359.23元,自2019年11月18日起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对欠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复息,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最高500元/月,对以上利息、复息、违约金均计算至款清,但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5元(已减半),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