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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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581907.65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7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4201元,减半收取计7100.5元,由原告浙**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57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担4443.5元。 原告浙**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