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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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江阴市志伟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加工费25711元。 二、驳回江阴市志伟电脑绣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2元(江阴市志伟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