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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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五洲轧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51.6元,并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五洲轧辊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轧辊买卖合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五洲轧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445元,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五洲轧辊有限公司负担6617元。反诉费18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五洲轧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