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友谊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梓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45元,由被告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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