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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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医院 如皋磨头中兴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3481.6元,事故后已垫付10000元,尚需给付113481.6元。 二、原告需返还被告***垫付的1860元,在上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的赔偿款中直接返还。 综上一、二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直接给付被告***1860元,款汇被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磨头支行,账号:62×××3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11621.6元,款汇原告***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磨头支行,账户号码:62×××79)。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在被告***的垫付款中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