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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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复息,按照年利率7.1775%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就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专用权(具体详见证书号为商标质字[2016]第803号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该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高邮市飞翔服饰有限公司、兴化市波尔曼制衣有限公司、高邮市三庄蔬菜专业合作社对该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垛支行借款本金393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5675%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止,逾期利息及复息按照年利率6.85125%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高邮市飞翔服饰有限公司、兴化市波尔曼制衣有限公司、高邮市三庄蔬菜专业合作社、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本金39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邮市飞翔服饰有限公司、兴化市波尔曼制衣有限公司、高邮市三庄蔬菜专业合作社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邮市飞翔服饰有限公司、兴化市波尔曼制衣有限公司、高邮市三庄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30元,由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高邮市飞翔服饰有限公司、兴化市波尔曼制衣有限公司、高邮市三庄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对其中的3361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5719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九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