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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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金人民币97454.06元及截止2020年2月13日的利息2018.30元。被告***、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自2020年2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对被告***的抵押房屋(位于繁昌县孙村镇聚和苑小区18号楼1单元102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1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