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德化县中医院赔偿损失100万元;

三、被上诉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德化县中医院偿付违约金3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德化县中医院一审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70元,由上诉人德化县中医院负担9,298元,被上诉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72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德化县中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由上诉人德化县中医院负担6,069元,被上诉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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