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欠款13001.67元(其中本金10377.38元、利息1751.95元、违约金872.34元)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2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受理费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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