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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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欠款13001.67元(其中本金10377.38元、利息1751.95元、违约金872.34元)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2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受理费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