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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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矿业有限公司铁矿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肖营子信用社 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肖营子信用社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7.25‰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铁矿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抵押物价值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肖营子信用社对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铁矿用于抵押的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铁矿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