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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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蔚县华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蔚县华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款人民币149380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蔚县华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8元,被告蔚县华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