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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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承包款370461.7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621元,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6元,减半收取计875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